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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树人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22-12-20 浏览次数:

浙江树人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使实验室安全检查常态化、制度化,根据浙江树人大学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树人大学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

第三条 各学院(中心、实验室)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组织体系

第四条 在浙江树人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规划和指导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组织体系建设,制订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和检查计划,组织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二级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年度考核。学校成立校级实验室安全督导组,代表学校巡查全校实验室,及时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跟踪复查隐患整改情况。

第五条 各学院(中心、实验室)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组织体系。制订符合本单位学科特色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制订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计划,并将检查计划和检查结果报实验室技术安全办公室备案,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负责将检查结果纳入教职工年度考核。各学院(中心、实验室)成立实验室安全检查组,代表学院检查本单位实验室。

第六条 各实验室根据本室学科特色和风险特征,制订本室安全检查制度和检查计划,并具体实施。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指定实验室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检查。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形式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按组织形式分为校级检查、院级检查和实验室自查。

第八条 校级检查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主要包括督导巡查、专项检查、跟踪复查。

(一)督导巡查

实验室安全督导组负责对校内各实验室进行巡查,重点学院(生环、医学)每学期 2-3 次,全覆盖巡查每学期不少于 1 轮。

(二)专项检查

重要时间节点、高风险时期,或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或根据实际需要,学校组织对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基地、实验场所、危险品储存使用场所等开展专项检查。

(三)跟踪复查

督导组根据实验室技术安全办公室下发的整改通知书和学院(中心、实验室)回复的整改报告,跟踪检查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第九条 院级检查由各学院(中心、实验室)参照校级检查模式自行组织,并根据学科特色和实验室风险特征确定具体检查形式与频次,但不能低于学校要求的检查频次。

(一)日常检查

院级实验室安全检查组应定期对实验室进行日常检查,每月 1 次。院级领导带队开展的院级实验室安全检查应覆盖本单位危险源清单中的实验室,且每学期至少 2 次。

(二)专项检查

重要时间节点、高风险时期,或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或根据实际需要,各学院(中心、实验室)组织专项检查。

(三)跟踪复查

实验室安全检查组根据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各实验室回复的整改报告,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第十条 实验室自查由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按照上级要求自行组织。实验室安全员应每日进行实验室自查,并做好记录。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跟踪复查本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内容

第十一条 校级和院级实验室安全检查内容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教技司〔2018〕254 号)(详见附件 2),包括组织体系、规章制度、危险源辨识、实验场所、安全设施、水电安全、化学安全、用气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机电安全、设备安全、个人防护、实验废弃物处置等方面。实验室自查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教技司〔2018〕254 号) 执行,重点检查危险源辨识、实验场所、安全设施、水电安全、化学安全、用气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机电安全、设备安全、个人防护、实验废弃物处置等相关方面。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专项检查内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台帐,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各学院(中心、实验室)应根据各级各类检查发现的危险源,及时更新实验室危险源清单,并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 各学院(中心、实验室)应根据各级各类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形成隐患清单,并及时整改。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

第十六条 校实验室安全督导组巡查结果向相关单位领导通报。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向隐患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实验室安全督导组跟踪复查整改情况,整改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过期仍不整改的,提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停止实验,直至整改完成。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结果应在检查结束后第 2 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学院(中心、实验室)需跟踪复查;需相关部门配合完成的整改,学院(中心、实验室)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学院(中心、实验室)应暂停实验,上报保卫处、实验室技术安全办公室,提交整改方案, 并制订应急预案,采取防范措施,加强监管,防止事故发生,待整改完成后方可恢复实验。

第十八条 实验室自查结果应在本实验室范围内公示。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无法及时完成的整改,需制订应急预案和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方案上报学院(中心、实验室)。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停止实验,并向学院(中心、实验室)报告,提交整改方案,并制订应急预案,采取防范措施,待整改完成后方可恢复实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