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树人大学
实验室(实训室)安全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地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凡违反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或未能履行相应职责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由学校实验室(实训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认定,并追究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实验室安全事故,依据事故的危害程度、人员及财产损失、波及范围和影响大小等情况,以及事故险情的控制难度,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级别。
(一)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指事态非常复杂,对学校的安全稳定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和省应急领导机构指导,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应急机构密切配合,整合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才能应对的事件或事故。
(二)重大事故(Ⅱ级):指事态复杂,对学校的安全稳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破坏生态环境可能波及校外,需要校外应急救援力量协助才能应对的事件或事故。
(三)较大事故(Ⅲ级):指事态较为复杂,对校园的安全稳定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造成人员伤害或可能造成人员死亡、较大财产损失,或校园生态环境遭受到一定程度破坏,需要整合学校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或事故。
(四)一般事故(Ⅳ级):指事态比较简单,仅在较小范围内对学校的安全稳定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生态环境局部受到影响,但凭借学院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就可以处置的事件或事故。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对于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单位(或实验室)取消当年度所有的评优评先资格;对主要责任人员,取消当年度所有的评优评先、职称评审和岗位晋级资格,并按《浙江树人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同时,根据实验室安全事故等级,予以相应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事故责任人是教职工的,发生Ⅰ、Ⅱ级事故,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发生Ⅲ、Ⅳ级事故,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等处分。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根据事故等级,视情予以相应处分。
2、事故责任人是学生的,发生Ⅰ、Ⅱ级事故,视情节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发生Ⅲ、Ⅳ级事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同时,根据事故等级追究该责任学生实验指导老师的相应责任。
第五条 在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或有效挽回损失的,视情予以减轻处分。
第六条 虽未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但有对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隐患隐瞒不报、不整改或违反实验室操作规程等情节,视情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或者警告、记过等处分;上述情节多次发生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单位根据《浙江树人大学实验室(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规定,依据调查结果和事故技术鉴定,针对事故原因、性质、造成的后果以及责任人、管理人的认识态度、行为表现等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方案;学校根据实验室(实训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事故技术鉴定及学院的处理建议,研究最终的处理决定。
第八条 受处理的教职工或学生若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或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会同校实验室(实训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有关专家进行复议。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或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低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实训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